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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日期:2018-06-29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消费作用和住房保障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提取范围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支付维修基金(大修基金)。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8、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三章 提取条件、额度及要求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限省中心受托银行范围,下同)。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购买西安市辖区住房提取时,需提供: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房款凭证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②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因办理购房贷款而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抵押登记机关公章。③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的,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和楼栋分户价格表复印件(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房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制式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缴纳房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

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住房提取时,需提供:①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款付款凭证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②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全额付款凭证和契税完税发票。购买西安市辖区以外住房的,办理提取时必须提供当地房产信息网址和查询密码或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便核实信息,无法核实的不予办理。

购买新农村住房提取时,需提供:职工本人在建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上级政府部门对该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乡镇政府出具的职工购买该新农村住宅的证明、购房合同(协议)、支付房款凭证。

4、申请时限: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五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但累计提取不超过五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全额付款的,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总价或付款凭证总额;办理商业贷款的,实际发生的房款总额为购房合同标明的首付款金额。

(二)建造、翻建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①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②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4、申请时限:以政府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复日期为准,五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建造、翻建该房屋的总价以职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合计金额为准。

(三)大修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产权证、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缴款凭证)。

4、申请时限:以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票据及缴款凭证的日期为准,五年内可以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屋大修总价。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公积金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截至提取月份的三期以上还款明细清单(加盖公积金中心业务章或银行业务章)或当年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4、申请时限:职工在偿还贷款期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每年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6、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特殊规定:

①冲还贷提取。同时在本中心缴存公积金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由中心业务系统按月自动从个人公积金账户扣划贷款本息。冲还贷业务解约前,已签约职工不能再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②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在本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但未签约冲还贷业务、偿还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公积金提取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含商业贷款),当年正常还款和提前还款需合并计算,每年仅限提取一次,且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总额。

(五)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①承租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住房租金缴纳票据等。②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已婚职工应提供结婚证、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自有住房证明;单身职工提供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本人无自有住房证明、户口簿、单身声明,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明。

4、申请时限: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在租房合同和发票同时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承租西安市域内其他住房的,以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为准,每年提取一次(西安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自有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三个月)。

5、提取额度:①职工承租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认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需要实际支付的房屋租赁费用;②承租西安市区域内其他住房的,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0元。

(六)支付维修(大修)基金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包含具体金额的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或已缴纳维修基金票据。

4、申请时限:以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书(需包含具体金额)或缴纳的维修基金票据日期为准,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和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一)离休、退休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且个人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只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的,需携带离(退)休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达到上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需提供有效的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等)。

4、申请时限:以个人身份证日期或退休证明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二)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是外文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原件及中文译文材料)。

4、提取时限:以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日期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4、申请时限: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去世职工的身份证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职工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文书等)。有两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4、提取时限:以职工死亡证明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可随时申请办理。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部分或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4、提取时限:在证明有效期内,每年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留存三个月缴存额后的其余金额(百元取整);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全额销户提取。

(六)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和民政部门、街道办或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发票等。

4、提取时限:以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日期为准,一年内可以办理。

5、提取额度: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总额。

(七)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提取类型:部分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子女、父母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其它要件: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一年内住院证明;病案首页复印件;医院出具的当期医疗费用发票(院外购药发票还须有医院处方);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时限: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以住院费用结算单日期为准,一年内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进行长期门诊治疗的,在治疗期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5、提取额度: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内自付医疗费总额。

(八)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失业证(连续两年年检)或当年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无工作的,应提供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4、提取时限:以失业两年以上时间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随时申请办理。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九)非西安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文件、户籍关系证明(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4、提取时限: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六个月后可办理 。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

1、提取账户范围:职工本人。

2、提取类型:销户提取。

3、提取材料要件:

(1)基本要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人或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名下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2)其他要件:职工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等。

4、提取时限: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日期为准,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办理。

5、提取额度:全额销户提取。


第四章 提取限制


一、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以赠与或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3、购买别墅、公寓(不含具有70年产权公寓)、商业用房、车库或本实施细则中已明确在提取范围之外的其它非住房消费,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额度限制:所有部分提取类业务,最大提取额均不得超过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扣减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后的百元取整额。

三、所有销户提取类业务,公积金账户必须处于封存状态且缴存单位无未入账的汇补缴业务方可办理提取手续。个人账户为正常状态,但单位已停缴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可由职工申请封存本人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公积金时,如死亡职工或其配偶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需在公积金贷款结清或公积金贷款重新落实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四、除特殊规定外,同一提取事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事项仅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


第五章 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省中心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申请材料当日无法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提取要件的要求


1、除本细则特殊说明外,所有提取材料要件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照片等均不得作为申请依据。

2、无自有住房证明、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本次提取业务专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省中心均需留存原件。

3、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等其他证明材料要件均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省中心业务大厅办理提取业务时对照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代办提取的基本要件: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不能办理提取业务时,职工可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代办人办理时,除规定的提取材料要件外,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职工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和关系证明。委托配偶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婚姻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委托父母、子女提取时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够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


第七章 相关名词解释


1、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2、 建造住房: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3 、大修住房:是指需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大修住房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住房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4、直系亲属:这里仅指直系血亲,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

5、重大疾病: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重大疾病。

6、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7、借款人:是指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栏填写的第一顺序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仅限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非西安市户口:是指本人户籍登记地不在西安市区域(包括所辖区、县、开发区)内。


第八章 附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实施细则有冲突的规定、办法自动终止,办理提取时以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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