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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日期:2019-06-20         阅读: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等规定,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9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缴存基数

(一)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955元。职工月平均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800元/月;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1700元/月。非西安市区域内的缴存单位,参照所在地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及时做好年度基数核定工作,并按政策规定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2、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向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3、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或缴存不规范又拒不整改的单位,我中心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4、年度基数核定工作自2019年7月1日起受理,各缴存单位应在汇缴今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之后,及时办理年度基数核定工作。如不能及时完成基数核定工作,将影响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转移和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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