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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文件
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通知
日期:2017-06-16         阅读:

中心各部、室,各受委托银行: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西房发〔2017〕52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比例不低于40%。

组合贷款首付比例应当同时满足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要求。

二、加强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审查。要通过核查征信、付款票据、银行流水等方式堵塞贷款风险,如发现借款人使用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资金筹措首付款的,不得发放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截至2017年4月18日已签订购房协议,并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的,首付比例按原政策执行;未提交网签的,按本通知要求内容执行。

自2017年8月1日起(以公积金贷款系统申请受理录入时间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全部统一标准,具体按本通知第一条内容执行。

在此期间,银行及中心审核人员在业务审批时,需按规定要求认真查询合同网签时间(查询网址www.fang99.com),根据合同网签日期确认个贷首付比例。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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