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部、室,各受托银行,各缴存职工:
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西房金发〔2016〕110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对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与本地贷款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贷款额度、年限、利率标准相同。取消户籍、工作地、居住等条件。
二、缴存及使用证明为住建部建金〔2015〕135号统一格式,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管理部(分理处、办事处等)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与缴存中心联系人核实信息无误后均予以认可。
三、各公积金中心、未与设区城市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的分中心,各省(自治区)自行批准设立的、独立的直管县(市)公积金缴存信息,由中心信贷经办人员按照住建部建金〔2015〕135号及建金〔2016〕230号文件公布的各机构明细进行电话联系核实。如明细内所附联系方式变更或联系不上的,与其上级监管处联系人沟通,按照上级监管处提供的新联系方式进行联系核实信息。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0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