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管理,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经济损失,预防和杜绝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章制度,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于2010年6月3日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结合中心实际,经会议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陕房资发[2010]13号),具体内容如下: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陕房资发[2010]13号)
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经济损失,预防违法违纪违规现象发生,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党风廉政责任制规定与省住建厅有关规定及中心相关制度规定,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二、责任追究范围
“中心”各岗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人责任:
1、对其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及中心的决定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工作延误、或造成重大失误,对中心和社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2、违反中心《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规定范围,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
3、违反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件不齐,手续不完备的;
5、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的;
审核人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五、责任追究处理
涉及责任追究的事项,由中心纪检和办公室在联合调查、核实、认定的基础上,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后,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处理。
1、凡属“责任追究范围”,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书面检查,三次以上则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
2、利用工作职务便利条件,收取或索要好处的,视情节轻重给于批评教育或相关处罚;
3、有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性质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责令辞职、免职或辞退、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