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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不得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的通知
日期:2018-05-10         阅读:

中心各业务部室,各受托银行:

按照住建部的有关要求,根据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关于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不再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紧急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现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身份证明提供资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取业务

从即日起,职工在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向我中心提供身份证明原件,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二、贷款业务

从即日起,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确需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的,则由受托银行自行扫描打印或复印,且不得向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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