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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办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
日期:2017-06-16         阅读: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方便全国各区域内跨城市工作调动、离职再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避免在转入地和转出地往返奔波,根据住建部《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精神,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已正式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关系从外省市迁入的人员。从外省市迁入(含陕西省内各地市)的人员,在省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原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已开通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向省中心提出转入申请。同一单位多名人员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省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核实信息、向转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需联系函》,由转出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原缴存公积金转入省中心的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劳动关系迁往外省市的人员。住房公积金需从省中心转往外省市(含陕西省内各地市)的人员,转入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省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对转入地公积金管理机构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进行审核确认后,将省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通过银行转账至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注意事项。

1、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前提是转入地和转出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均已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如有一方未接入平台,仍按原有方式办理转移业务。

2、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业务的职工,转出单位不再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省中心依据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直接办理,业务单据由转出单位经办人定期在省中心财会部领取。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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