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有关精神,我中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最低不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西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5%,不超过12%。我中心每年均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调整上、下限,但仍有部分单位未按此规定办理缴存基数和比例的调整。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执行。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符合规定缴存基数和比例的单位,应尽快办理调整手续,最迟在2015年6月底之前调整到位。否则,我中心将暂停办理不合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和个贷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不合规单位承担。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