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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16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日期:2016-07-15         阅读: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规范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凡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2016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执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1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15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以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2016年度缴存基数上限: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66元的三倍,即15798元/月。

三、2016年度缴存基数下限:职工上一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最低工资执行标准为:西安市城六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周至县、户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四、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在上述缴存基数上、下限之间的,以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五、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分别不高于12%。办理缴存基数核定时,需按规定范围内的单位现有缴存比例计算申报(如计算表12%填写0.12,5%计算表填写0.05,等等)。缴存比例变更,应按规定另行申报。

六、按照省中心新的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年度缴存基数一年一定,从当年7月至下年6月一年不变”,缴存单位都要办理2016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办理时间从6月份公积金缴存以后至7月份缴存之前,否则,从7月份起,不能办理正常缴存。

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时,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在省中心2楼大厅拷贝本单位6月份缴存基本信息,在省中心网站下载专区重新下载“公积金纸质版清册”,根据填表说明和下述步骤填制《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通用),内容为文本格式。西咸新区单位可在西咸新区管理部拷贝信息和办理核定手续。填制基数核定表步骤为:

1、根据拷贝的本单位6月份缴存信息,填制《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申报表前五项(复制粘贴即可);

2、在《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第3页计算表中,粘贴和输入前五项(重点是填制新的缴存基数),自动生成后三列数据,复制计算表后四列数据,粘贴在明细申报表的后四列上,粘贴时选择“数据”,不能带公式。“工资总额”栏可复制粘贴新的“缴存基数”栏信息,数据一致,最后生成明细基数申报表;

3、按照明细申报表的汇总数据,填制《年度缴存基数汇总表》,其中缴存比例填写为取消百分号的数字(如12%填写12,5%填写5),打印本表和明细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格式送省中心2楼办事大厅,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职工年度缴存基数没有变化,且都在2016年度政策规定上下限范围内的,缴存单位可根据6月份正常缴存数据信息转换生成《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和《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汇总表》,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中心办理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中心审核、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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