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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相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5-10-23         阅读:

各缴存单位:

近来,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的实施,职工因办理跨中心贷款,需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业务数量急剧增加,为了简化办理流程,方便广大缴存职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仅限职工在我中心之外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职工因入职、年检、诉讼、企业上市等其他原因需开具缴存情况证明的,由我中心另行出具。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仅限职工本人及配偶到我中心办理,不得由其他人代为办理。

三、职工申请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身职工:本人身份证原、复件;

2、已婚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原、复件。

3、因各种原因申请重开证明的职工,还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原证明原件。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开具后,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外部冻结状态。外部冻结状态为职工在其它中心已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标志。个人账户为外部冻结状态的职工,公积金缴存业务正常办理,提取转移业务与在我中心贷款职工同一政策办理。

如贷款未办理成功,需将本证明原件退回,我中心将据此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因保管不慎造成本证明原件丢失、损毁的,由贷款中心出具未办理贷款证明后,我中心予以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贷款结清后,职工可凭结清凭证在我中心办理账户解冻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开具后,如因缴存基数、缴存余额、缴存月份不够等原因需重新开具证明的,需将本证明原件退回,我中心将据此办理重开手续。

因保管不慎造成本证明原件丢失、损毁的,如新证明贷款中心与原证明贷款中心为同一公积金中心,我中心核实后予以开具新证明;如新证明贷款中心与原证明贷款中心为不同公积金中心,由原证明贷款中心出具未办理贷款证明后,我中心予以开具新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1、《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证明》开具申请表

2、个人账户解冻申请表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5年10月20日

附件1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开具申请表

开具类型: □首次 □重开

姓 名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

贷款公积金中心名称

姓 名

身份证号

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

本人保证上述填写资料均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资料,本人愿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本人授权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本人出现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授权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在事先不告知本人的情况下,直接扣除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款项,以优先支付异地贷款逾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剩余用于冲抵相应的债权利息和借款本金。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2

个人账户解冻申请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

姓 名

身份证号

公积金缴存单位名称

本人因 原因,申请解冻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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