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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17-11-13         阅读:

中心各部、室,各受托银行:

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0日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更好的服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解决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面临的公积金使用率较高,归集资金不能满足个人住房贷款需要的实际困难,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对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贴息贷款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的批复》(陕建函[2017]14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是指中心在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出现紧张时,将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转由受托银行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因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产生的利息差由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 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提取、贷款资金收支平衡,中心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在90%以上时,即可启动贴息贷款业务;当中心资金紧张状况缓解,存贷比低于90%时,中心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视情况将贴息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间,贷款风险由受托银行承担;转回公积金贷款后,贷款风险由中心承担。

第五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申请贴息贷款或选择实行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第六条 贴息贷款对象为公积金账户在省中心正常缴存,首次购买位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职工。

第七条 审核贴息贷款时,申请人不仅需符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所规定,应同时符合商业性贷款条件。

第八条 职工申请贴息贷款额度不足的,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遵照受托银行的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贴息贷款可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贴息期限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贴息贷款结清或终止贴息或转为公积金贷款之日止。

第十一条 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按以下规则计算:

1.每笔贴息贷款的日贴息金额=贴息周期内贷款余额日累计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60。

2.计算贴息金额时,每月按30天计算。贴息周期为每月1日至当月约定。当月少于30天的,以最后一天贴息贷款余额计算;当月大于30天的,不计算贴息。

3.计算贴息使用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受托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

4.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商业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确定贴息金额。

5.每月贴息总额为每笔贴息贷款贴息金额的总和。

第十二条 中心向受托银行补贴的贴息费用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十三条 中心应逐月审核受托银行报送的贴息贷款明细清单和贴息金额,确认无误后于次月将贴息金额划转受托银行。

第十四条 贴息贷款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贴息贷款申请。

2.中心、受托银行作出贷款审批决定,并通知借款申请人。

3.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贴息贷款补充协议。

4.受托银行自取得抵押手续之日发放贷款,同时报送中心备档。

5.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

6.中心与受托银行于次月结算当期贴息金额,并划转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借款人逾期还款产生的罚息、复利等由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中心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形的,中心有权终止为其贴息,该笔贷款不再转为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提供虚假、非法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中心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偿已贴息款项。

2.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偿还债务的。

3.借款人连续6期以上(含6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期间已补贴的贴息款项。

4.借款人2年内累计9期(含9期)未偿还贷款本息的,省中心有权向借款人追偿逾期未还款的已贴息款项。

5.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6.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被受托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十七条 贴息贷款记入借款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征信记录。中心对贴息贷款信息进行登记,对办理贴息贷款的视同已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中心将受托银行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业务情况,纳入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中心资金流动性压力缓解后,可将贴息贷款余额批量或单笔转为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由中心与受托银行协商确定。转为公积金贷款后中心不再予以贴息。

第二十条 办理贴息贷款的职工,可在贷款期限内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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