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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法规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的通知
陕建函〔2013〕145号
日期:2013-03-29         阅读: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内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与转移、贷款、执法等业务管理行为,统一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程,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银监局              

2013年2月28日           

附件: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

一、缴存

(一)缴存范围

1、缴存单位范围: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负有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缴存职工范围: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自愿缴存。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具体缴存比例由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拟订,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管委会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下限。管理中心应将按规定程序拟订、审核、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及缴存比例及时向社会公布。

4、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5、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宜四舍五入计算到元。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计算公式: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登记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驻地所辖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办归集模式的管理中心应同时为该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半委托方式归集模式的管理中心,应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要求单位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管理中心应要求其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表1);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附表2);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程序如下:

(1)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2)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以自办归集模式进行缴存的单位,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号和指定归集专户银行,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由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以半委托归集模式进行缴存的单位,录入单位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号;单位凭管理中心的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到指定的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受委托银行录入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产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生成并打印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由受委托银行加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后,单位经办人核实并签字确认。

4、管理中心应为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每位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

缴存凭证应连续反映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结息和余额等信息。

(四)汇缴和补缴

1、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将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借调、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应按缴存单位每月实际缴存金额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附表4),并及时登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4、住房公积金缴存可采取银行支票转账、现金缴款或委托银行扣划汇缴等方式。采用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应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5、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汇缴手续。

6、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7、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附表6)。

(五)缴存信息变更

1、缴存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单位和缴存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7)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事项变更需提供的具体资料,由管理中心确定,单位名称、地址变更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变更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办理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附表8)。

4、管理中心对单位或缴存人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六)缴存基数调整

1、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当年7月1日起至下年6月30日止。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根据缴存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在新缴存年度开始前,一般为每年7月份以前调整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3、缴存基数调整可通过纸质、磁介质或网络等形式办理。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为:

(1)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缴存比例,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附表9)并加盖单位印章,报送管理中心。

(2)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并录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生成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表3),交单位确认后,作为新年度该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的依据。单位在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时,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七)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应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附表10)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及复印件。

(2)管理中心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管委会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将审核意见通知单位。

(3)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明确起止时间;不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说明原因。

(4)管理中心将批准意见通知单位,按审批意见执行。

4、对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审批工作,应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管委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的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八)封存

1、职工因脱离工作停发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暂时中断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缴存人符合(十二)条规定的销户提取条件,但因故未及时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的,单位应先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时,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管理中心审核无误的,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照常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4、职工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附表5)办理启封手续。管理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九)注销登记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而终止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对于应办未办注销登记的单位,管理中心应督促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附表11);

(2)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资料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3、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审核内容包括:提供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填写的相关内容与管理中心记载的信息一致。

4、单位在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前,应按本指引(四)、(八)、(十五)条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转移等手续。

(十)查询、对账、政策咨询和投诉

1、管理中心应为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无偿提供安全、便捷的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和政策咨询。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3、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出示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4、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密码,单位经办人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账号和密码。

5、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和政策咨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一次查询人数过多或查询年份过长的,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

6、单位或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7、管理中心应定期与受委托银行对账,按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8、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泄漏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9、管理中心应在办理场所设置投诉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设置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客户服务网址等,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收到投诉建议后,管理中心应及时与投诉人沟通,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十一)缴存资料管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归集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包括:

(1)缴存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登记表,机关、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2)变更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新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3)注销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4、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等。

5、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归档资料应包括: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劳动工资表复印件、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关于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文件等。

6、缴存基数调整的归档资料应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等。

二、提取与转移

(十二)提取条件及额度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第(3)项中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管委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公布;第(6)项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符合上述(4)、(5)、(6)、(8)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2、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3、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一定余额。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的具体余额由管委会或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确定。

(十三)提取所需资料

1、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证明资料: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

(2)加盖单位印章和提取人签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附表12)或书面提取申请。

(3)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同户的户口簿及复印件。

(4)购房人子女或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共同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原件、户口簿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或者办理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以内的缴纳房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一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

(5)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及支付费用凭证。

(6)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

(7)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8)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9)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12)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明资料、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及收入证明。

(1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4)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1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属证明、公证书。

(十四)提取办理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职工工作单位或住房公积金托管单位办理审批和支取手续。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附表12),并加盖预留印鉴。

3、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4、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提取的,为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5、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6、管理中心需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收回,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十五)转移的条件和程序

1、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2、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解散的,职工辞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单位变动的,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职工在所辖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附表13)。

(2)职工到所辖管理中心管辖范围以外地区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附表13)、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应载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接收管理中心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4、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的程序:

(1)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要转移时,转出单位首先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2)职工向转出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单位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附表13)。

(3)单位经办人员持住房公积金转移审批表、异地转移的持新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连同有关资料报管理中心审批。

(4)管理中心经审核准予转移的,为其办理转移和资金划转手续;不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5、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然后转入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工作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6、转移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六)提取、转移资料归档收存

1、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应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4、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

(十七)贷款的原则规定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管理中心负责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经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应由受委托银行负责承办贷款发放、回收等金融业务。

3、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管理中心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承担主体,应按规定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由管委会设定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

6、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供担保。

(十八)贷款对象和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4)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购买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须在房屋所在地工作、生活、居住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

5、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按房屋所在地管理中心贷款办法和程序办理,申请时应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并注明职工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九)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

(2)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

(3)有关贷款额度的其他条件。

2、贷款期限最长30年,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经借款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但不能超过规定最长贷款年限。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二十)贷款担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保证、阶段性保证加抵押、质押以及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等方式。

2、抵押担保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应是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房产。购买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应以本人其他房产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抵押。

(2)抵押物的价值应依据购房合同和完税证明进行认定;需要评估的,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额度不应超过抵押物认定或评估价值的规定比例。

(3)抵押关系当事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并持规定材料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权属证明。以共有住房抵押的,应征得房屋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4)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抵押权人应妥善保管抵押权属证明文件,建立抵押物检查制度。

(5)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3、保证担保

(1)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机构。

(2)保证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可要求借款人办理反担保手续。

(3)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防止因保证人保证能力的降低或丧失出现贷款风险。

(4)在保证担保期间,管理中心与借款人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4、阶段性保证担保加抵押担保

(1)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设定抵押但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可由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专业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直至抵押权人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管理中心应加强对阶段性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审查,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

(3)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应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5、质押担保

(1)住房公积金贷款质物应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银行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处分权。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

(1)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是借款申请人所购(建)住房不能办理抵押或所提供的抵押物抵押值不足而通过第三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即第三方连带责任担保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方式。

(2)权利质押担保人为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3)权利质押担保人应书面签订担保书,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并在管理中心及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

(二十一)贷款办理程序

1、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经过受理申请、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等程序。

2、管理中心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证明(附表14)和以下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留证明:户口薄、居留证件等;

(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4)缴存情况和还款能力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异地贷款的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由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的管理中心出具并盖章,包含借款申请人与配偶缴存基数、开始缴存时间、月缴存额及现在缴存是否正常。对于管理中心认为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不能满足贷款条件的,需提交有效收入证明或纳税证明等相关收入证明;

(5)贷款用途证明: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用于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贷款用于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6)首付款(自筹资金)证明: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的发票或收据;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售房人或符合规定的第三方出具的收付款收据或已支付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7)贷款担保材料:贷款由管理中心指定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担保的,提供售建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书”;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提供抵押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采取抵押加阶段性担保的,应提供售房单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承诺书”;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并注明其居民身份证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月缴存额、账户余额。

(8)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资料。

3、管理中心应指定业务经办网点和专人负责受理贷款申请,也可委托受委托银行受理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附表14)。

4、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认证,可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以利于职工购房贷款审查和缩短贷款手续办结时间。

5、贷款初审,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包括借款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户籍、婚姻证明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2)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或完税证明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自筹资金达到预算工程费用的规定比例。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采用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并具备担保资格能力,担保人数由管理中心根据担保人的缴存余额、月缴存额确定。

(4)收存的证明资料审核。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6)根据借款申请人委托,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情况。

(7)出具初审结果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收存规定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

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后再受理,或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6、贷款复审,贷款复审人员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复审主要包括: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印鉴清晰;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算准确;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员应出具复审同意贷款的意见;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3)复审中发现疑义的,复审人员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员,要求及时调查落实和补充。

7、贷款批准,贷款审批人员在复审的基础上对贷款结果进行确认,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获得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附表15),通知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发现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员,要求调查落实。

(3)未获得批准的,注明未批准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经办网点告知借款人未批准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8、签订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依据贷款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受委托银行制作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应与管理中心贷款批准意见和委托放款通知书一致。

(2)合同各方应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受委托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等到指定地点当面签字确认。

9、签订担保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1)采用抵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2)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保证人向管理中心出具书面保证,确认担保关系。

(3)采用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担保的,应办妥所购房屋抵押预登记,并由售房单位或管理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阶段性书面担保;

(4)采用质押担保的,应在贷款发放前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

(5)采用住房公积金权利质押担保的,担保人在管理中心及缴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签订担保合同。

10、贷款发放,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贷款发放前,管理中心应安排专人核实以下内容:贷款已获得批准;当事各方已签订了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已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2)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管理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开具支票,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受委托银行也可根据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以委托放款通知书作为依据直接划转贷款资金至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3)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支付凭证(附表16)和授权扣款协议,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转到约定账户,并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

(4)管理中心依据借款合同和借款支付凭证信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

(二十二)贷款回收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取“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管理中心认可的还款方式。

“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2、受委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扣收借款人的应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转至管理中心专户。

3、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受委托银行反馈的扣款信息、进账单及相关单据的当日,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

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在贷款发放规定期限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要求:

(1)若存在逾期贷款的,应先还清所拖欠的贷款本息,再申请提前还款。

(2)采用贷款保证方式的,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如缩短贷款年限,重新核定的月还款额高于原月还款额的,应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并签订保证变更合同。

(3)管理中心确定的其他要求。

5、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件;

(2)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

(3)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6、提前还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持规定资料提出申请,填写提前还贷申请书,明确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等。

(2)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贷款受理人员在提前还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提前部分还贷的,将审查意见交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变更合同。

(3)受委托银行在确定的提前还款日扣收提前还贷额,并及时入账。

(二十三)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1、借款合同的变更应当提供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意见,并签订变更合同。

2、在借款合同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因离异后房产归非借款人所有的。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需要变更借款期限或月还贷额的。

(3)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借款展期的。

(4)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

(5)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或发生抵押权人或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6)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

3、申请合同变更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

(3)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4、合同变更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申请人持规定的证明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无误后,合同各方签订变更合同。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1)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2)借款合同被依法或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贷后管理

1、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贷后检查制度,落实部门(岗位)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状况,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完整、有序、清晰。

2、贷后检查应以贷款档案、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1)贷款档案真实、完整、合规,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情况、家庭收入水平变化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可能发生的影响还贷能力的情况等。

(2)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情况、质押权利凭证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

(3)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

(4)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情况。

3、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情况,应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

(二十五)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1、管理中心应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2、管理中心应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岗位)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管理中心可自行或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分别采取电话、信函、律师函、实地催收及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催收,对不良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达到100%。受委托银行同时负有逾期贷款催收义务。

3、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发生合同违约后不予纠正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贷款本息。

4、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仍无法回收的贷款应按规定进行呆账认定、核销。

5、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贷款损失,应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十六)贷款档案管理

1、管理中心应根据“一户一档”原则收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

2、管理中心应落实部门(岗位),负责贷款业务资料的收存和移交。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收存以下资料:

(1)个人资料: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2)住房消费行为资料:购房合同(协议)、完税证明、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首付款支付凭证、自筹资金证明等;

(3)格式文本资料:借款合同、申请表、审批书等;

(4)贷款担保资料: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他项权利证、质物凭证及质物止付冻结证明等资料;

(5)合同变更资料:变更申请书、变更合同、用于证明变更事项的各种证明资料等;

(6)风险管理资料:律师催收函及贷后风险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7)其他需要收存的证明资料。

4、管理中心贷款业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存的贷款业务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

5、管理中心要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情况,确保贷款档案的完整、完好。

四、执法

(二十七)一般规定

1、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管理中心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管理中心应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程、行政执法岗位职责权限、行政执法审批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3、管理中心依法对下列行为进行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经催告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实施行政处罚。

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催告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不办理的,实施行政处罚。

4、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管理中心应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6、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询问或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7、行政执法人员应按规定制作调查(询问)笔录(附表17),笔录应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字。

8、管理中心决定进行处罚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管理中心应当采纳。

(二十八)行政处罚程序

1、核实与催告。

(1)管理中心发现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进行核实,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终止程序。

(2)管理中心发现当事人违反《条例》,未按规定建立或缴存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经批评教育后未及时改正的,进行书面催告。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建通知书(附表18);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发送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附表19)。

2、立案。对经催告期30日内仍不办理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表20),经管理中心执法机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立案。

3、调查取证。对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按以下规定调查收集相关的事实证据:

(1)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调查收集单位设立时间的证明文件,相关的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经当事人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2)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最后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的记录、自逾期不缴之月起的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当事人签字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3)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调查收集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之月起的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相关月份会计报表、劳动工资报表、投诉举报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经职工签字认可的调查(询问)笔录、催告记录存根等。

(4)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表21),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5、分别进行相应处理。

对于违反《条例》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催告逾期仍不缴存的,应在立案调查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表22)。

对违反《条例》37条的做出处罚决定。

(1)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应当根据案件事实,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2)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附表23),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3)按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附表24),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应按《行政处罚法》、建设部《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有关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进行。听证时间地点确定后,应向当事人发送听证通知书(附表25);听证应作好听证笔录(附表26);听证结束后,应制作听证报告(附表27)。

(4)收缴罚款。管理中心应监督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将罚款缴存到财政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附表22)。

6、送达。管理中心应按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附表28)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9)应当场送达或者在七日内送达。

7、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管理中心应分别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复议和应诉工作。案件审结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履行相应法定义务。

8、结案。具有下列情况的,宜予以结案:

(1)经调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在限期内及时整改的;

(3)按规定程序执行完毕的。

9、结案后应制作结案报告(附表30),将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注:文件附表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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