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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文件
关于单位不得重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告
日期:2012-08-29         阅读:

各有关缴存单位:

近期接到部分缴存单位来人、来电咨询,反映接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书面催建执法函件,问是否还要在西安中心另行开户。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我中心属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省直分中心。缴存单位只要按规定的缴存范围、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月在我中心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这些单位没有必要也不得再在本市范围内重复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对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催建执法,缴存单位可以持加盖我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最近一期住房公积金《汇缴凭证》单位记账联,证明你单位按规定履行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3、一些单位在本市范围重复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行为属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由此引起的影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个人购房贷款的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负。

对此若有疑问,可致电省住建厅公积金监管处,电话87291278。

特此公告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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