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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动态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手续的通知
日期:2012-01-04         阅读:

各缴存单位: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针对近期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过程中出现的转移退票多、提取原因填制不规范等问题,特提出以下管理要求,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转移需提供《转移接收函》

职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将住房公积金转往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需提供由转入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收函》,接收函上需注明转入单位名称、单位公积金账号;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开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信息,并由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为确保转入资金账号的准确无误,《转移接收函》一律用A4纸打印,不得手写。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资金的划转

职工转移住房公积金,均需按中心规定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在陕西省境内转移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我中心通过网银系统直接划转到《转移接收函》上提供的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跨省转移的,由我中心财会部根据《转移接收函》上提供的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款账号,通过银行电汇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规范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因

1、《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提取原因的第四项“终止合同”,仅指“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种情况,“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只是单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均不属于本原因的填制范围。

2、提取原因第五项“户口迁出”,包括职工出境定居、农业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所在行政区域等四种情况,单位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时,应根据职工具体情况按“出国”、“农业户口”、“非本市户口”、“户口迁出”等原因分别填制。

3、提取原因第七项“其他原因”,包括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在职期间去世,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等五种情况。单位在填制《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时,应根据职工具体情况按“低保”、“重大疾病生活困难”、“突发事件生活困难”、“失业生活困难”、“死亡”等原因分别填制,明细表上职工支取原因栏目不得出现其他、销户等含混不清或辞职、解除合同等不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的字样。

四、转移和销户职工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为确保转移和销户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和销户金额的完全准确,对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的职工不得办理转移和销户手续,只有单位报送《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将个人账户状态变更为“封存”后,才可以办理转移和销户手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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