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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新修订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放宽提取公积金付房租
日期:2018-03-14         阅读:589


[提要] 日前,惠州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正式实施。《管理规定》结合旧版《规定》实施周期内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和文件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权责职能,精简了市民业务办理流程。

日前,惠州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并正式实施。《管理规定》结合旧版《规定》实施周期内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和文件内容,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权责职能,精简了市民业务办理流程。

针对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限额,《管理规定》要求职工和单位按照不低于该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的5%至12%缴存,而不得低于或高于该限额比率范围。

在使用范围的界定上,《管理规定》指出“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将原《规定》中对于支付房租要求“支付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房租支出”内容删除,对去年租房、物业管理费等住房需求的公积金提取放宽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对比原《规定》,得益于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运营与监管系统的上线运营,单位无论是办理缴存登记,还是为职工办理缴存、启封、转移手续,归集业务受委托银行网点均能在该系统进行日常办理,有效优化了服务流程,节省了市民业务办理时间。

此外,《管理规定》还额外增加了县区及有关部门的职能,提出各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保、民政、工商、税务、房产、统计等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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