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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2-06-09         阅读: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和职工的政策支持力度,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缴存困难证明材料,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后三个月内,企业应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后视为正常缴存。

二、企业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调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可在5%-12%区间内降低,同时不受“每个缴存年度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应与缴存基数年度核定时间一致”等条件限制。

三、加大对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一)延长提取时限。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建电梯等受疫情影响从2021年12月23日起超过5年规定提取时限的,可延期提取。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

1、因疫情防控线下业务停办,错过2021年度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无房职工租房提取);

2、2022年办理了租房提取业务但未达到18000元金额上限的;

3、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在2021年度未按原提取细则规定办理购房提取的。

四、受疫情影响个人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在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对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确有困难,未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企业申请缓缴、降低缴存比例在省中心四楼业务大厅办理;缴存职工申请延期提取、补充提取在省中心一楼业务大厅办理;借款人申请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在省中心三楼信贷部办理。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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