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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日期:2010-07-09         阅读:

根据西房金发[2010]19号文件精神,按照同一城市同一政策的原则,现将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的职工住宅、二手房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房屋,不分面积大小,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30%。

二、精装修房屋或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房屋,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

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同时还应提供在购房地缴纳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基金缴纳证明。

四、集资建造的职工住宅,首付款加贷款额不得低于房屋总价。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7月9日之前已报送(包括中心已审、正审、备审)的贷款申请仍按原规定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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