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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修订的通知
日期:2015-01-09         阅读:

各受托银行:

根据《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参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为确保缴存职工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住房公积金,防范资金风险,我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70万元。

二、首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精装修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

三、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时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

(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

(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申请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条件;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4个月。

五、如配偶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余额;贷款之前,12个月以内补缴金额不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六、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要求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还贷后家庭生活费不少于1500元。

配偶未缴存公积金或公积金缴存不正常的,需提供收入证明,并出具可证明有效收入的银行流水或完税证明。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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