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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
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建房资发【2020】8号)
日期:2020-02-17         阅读: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现将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省中心之前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办理事项的有关通知与本通知不符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6日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住建厅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细化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支持企业发展,根据《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西房金发〔2020〕10号)相关内容,结合省中心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一)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职工, 可待疫情结束后缴存,因疫情造成的延期缴存,不超过三个月的, 可视为正常缴存,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

1.延期缴存。疫情期间,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缴齐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在疫情期间和延期缴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至2019年12月或以后月份,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正常受理, 职工贷款权益不受影响。由借款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申请办理(该情况说明由受理银行与其它贷款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省中心统一保管)。延期缴存期满后次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认定恢复原贷款政策。

2.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无需向省中心申请,疫情结束后请自觉办理欠缴月度缴存手续,以免影响缴存职工相关权益。

3.疫情期间指2020年1月 26日陕西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起至应急响应解除(以下同)。

(二)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1.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指受到当前疫情影响较大,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延期缴存期满后,仍无力足额缴存公积金的企业。

2.降低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高的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到省中心柜台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具体手续按照省中心缴存业务办事指南关于缴存比例调整的规定办理。

3.临时性暂缓缴存。延期缴存期满后,仍无力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企业,单位经办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暂缓缴存决议或工会意见,向省中心申请办理临时性暂缓缴存手续,临时性暂缓缴存期最长不超过 3个月,由省中心备案登记后予以实施。已办理临时性暂缓缴存的企业,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将会受到影响。

(三)临时性暂缓缴存期满后,企业仍面临困难,职工工资没有保障时,可办理单位缓缴业务,具体手续按照省中心缴存业务办事指南关于单位缓交的规定办理。

(四)非企业类缴存单位参照以上措施执行。

(五)疫情防控期间缴存业务办理原则:

1.所有缴存单位以及确需办理个人业务的缴存职工,均需采用电话预约方式办理,具体包括各种缴存业务、转移业务及证明业务。

2.缴存职工可通过省中心网站、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等方式进行个人缴存明细查询。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办理导致资料超期的,所需的相关资料期限自疫情结束之日起顺延三个月。

1.购买商品房、单位出售的公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疫情期内超过5年的,疫情结束后可在顺延的三个月内提取。

2.支付维修基金在疫情期内超过1年的,疫情结束后可在顺延的三个月内提取。

3.无房证明在疫情期内超过3个月的,疫情结束后可在顺延的三个月内提取。

(二)疫情防控期间提取业务办理原则。

1.只办理缴存单位经办人代办的提取业务,暂停个人办理提取。

2.建议各缴存单位延期办理提取业务,职工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等紧急事项确需办理特殊提取业务的,需采用电话预约方式办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对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下同)的,贷款暂时不转逾期、不计收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

1.对在疫情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 要包括具有下列情形的贷款职工:

(1)参与疫情防控的一线工作者,包括医护人员、警务人 员、城市管理人员、社区工作者、环境工作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疫情防控及保障供给的人员等;

(2)住院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隔离的新冠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3)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主要包括企业减员、未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职工。

2.上述贷款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省中心核查后,不进行贷款转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

3.上述贷款职工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须在疫情结束后次月起,最长3个月内偿还,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贷款正常转逾期和计收罚息。

4.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逾期的,按照各商业银行规定处理。

(二)疫情期间暂停省中心柜台冲还贷签约和终止业务办理。

(三)省中心1月20日下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房资发【2020】3号),延期3个月执行。

(四)疫情防控期间贷款业务办理原则。

1.对银行尚未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在疫情期间暂缓受理。各受委托银行信贷人员要积极引导借款人待疫 情结束后再提交申请。

2.对银行已受理但尚未面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急需办理的,由各受委托银行信贷人员与借款人联系预约面签时间及地点,应尽可能选择错峰办理,即办即走,减少停留时间;非急需办理的,疫情结束后再进行面签。

3.疫情防控期间,贷款审批时限适当延长。

(五)贷款档案资料的移交。

在疫情期间,贷款档案资料移交能延期的可适当延期;对确实无法延期的,需提前与省中心资金部相关人员预约办理移交手续,避免人员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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